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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邱文斌与韩瑞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斌,韩瑞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邱文斌。被告韩瑞强。原告因劳务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韩瑞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兆丰房地产9号楼1层底商打消防孔2个,劳务费为250元。此款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证人刘某某当庭证言证实,可以认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瑞强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邱文斌劳务费2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欣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