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吴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吴伟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李闺臣,主任。委托代理人蒋鑫婷、章欢,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担保人黄利双,女,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吴伟,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申请人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吴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伟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黄利双以登记在其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伟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黄利双名下牌照号为湘A*****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易建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