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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民初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赖松杵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松杵妹,杨发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15791584-X。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荣,男,1969年9月19日生,住长汀县。被告赖松杵妹,女,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杨发舒,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赖松杵妹、杨发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松杵妹、杨发舒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松杵妹、杨发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严 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赖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