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崇强诉李新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刑初字第00265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李某,男,汉族。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告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董兵审判员 薛莲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岳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