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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孙某某,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孙某,女,25岁,汉族,无业,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史  殿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月月(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