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一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戴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戴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一初字第138号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开发区东华苑小区1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刘敬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莉,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丽娜,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戴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2016元,由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审判员 隋 秀 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