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萍,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衡,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军,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