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绍华诉被告曹艳春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华,曹艳春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李绍华,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昌图县联营公司员工。被告曹艳春,女,48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华诉被告曹艳春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曹艳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华撤回对被告曹艳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绍华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百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