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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绍华诉被告曹艳春借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华,曹艳春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李绍华,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昌图县联营公司员工。被告曹艳春,女,48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华诉被告曹艳春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曹艳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绍华撤回对被告曹艳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绍华负担。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百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