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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指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周茂鸿、张洪丽与巩莱贤、刘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茂鸿,张洪丽,巩莱贤,刘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指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周茂鸿。申请执行人张洪丽。被执行人巩莱贤。被执行人刘展。周茂鸿、张洪丽与巩莱贤、刘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淄仲执字第29号。为便于本案执行,现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391号裁决一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胜审 判 员  卫雁冰代理审判员  邢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