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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丙钧、许松梅、XX新、朝阳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徐丙钧,许松梅,XX新,朝阳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00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被执行人:徐丙钧被执行人:许松梅被执行人:XX新被执行人:朝阳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徐丙钧、许松梅、XX新、朝阳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1日作出的(2013)建叶民初字第02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被另一执行案件查封等待评估拍卖完才能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情况,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4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王学全助理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