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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磁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依法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听到村里约定的放炮、敲盆子等信号,赶到村南为民路施工现场,伙同其他村民阻拦正在地里清表的铲车施工,拦停欲离开施工现场的杨栋的铲车。铲车司机耿华、杨继伟下车后,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对其殴打,并持铁锹、石块等将车灯、车窗玻璃砸坏,将铲车轮胎气放掉。铲车被扣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李兵兵(另案处理)用土填入被扣铲车的水箱、油箱、排气管道,致使该铲车被严重毁坏。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铲车被损坏物品价值为4808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毁坏铲车的事实不持异议,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为民路修建需占用光禄镇李家岗村部分村民的承包地,一些村民以政府土地补偿费给的少为由,共谋阻止清表施工,并约定被占地户村民当听到放炮、敲盆子等信号时,一同前往阻止清表施工。2013年7月2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听到村里约定的信号后,赶到村南为民路施工现场,伙同其他村民阻拦正在地里清表的铲车施工,拦停欲离开施工现场的杨栋的铲车。铲车司机耿华、杨继伟下车后,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对其殴打,并持铁锹、石块等将车灯、车窗玻璃砸坏,将铲车轮胎气放掉。铲车被扣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李兵兵(另案处理)用土填入被扣铲车的水箱、油箱、排气管道,致使该铲车被严重毁坏。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铲车被损坏物品价值为4808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家属与被害人杨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杨栋谅解了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栋陈述,2013年7月26日晚上11点多,他接到李家岗村李小军电话让他开铲车去李家岗修路清表,他就让耿华和儿子杨继伟开铲车去了。27日凌晨1点多,他不放心就开车去了清表现场。当时,他见到现场有一二百人,他的铲车玻璃、反光镜、车灯全部被砸,两个年轻人在和耿华、杨继伟吵吵,耿华、杨继伟胳膊上有伤,还有两个妇女手拿农具吵得特别凶,一个年轻人手拿钢管(听说他吵得最厉害)在车跟。他见情况不好,就打电话和李小军、李国生联系,李国生安慰他几句,让他和耿华、杨继伟先回家了。他的铲车被扣了半个月,李家岗村委会给了群众5万元现金后,他才把铲车开回。当开铲车时,他发现铲车的轮胎气都被放了,线路被弄断,组合开关被损坏,油箱内、滤芯器、排气管内被填满了土,电瓶被损坏,车的全套工具、两桶液压油和机油也没有了。2、证人张琪琪(李家岗村村民)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听到敲盆子的声音,就赶紧往村南地里去了。到现场后,见到一辆铲车停在磁西路上,另一辆铲车开得很快来到这辆铲车边停下,后面好多人乱喊着追过来,有张某等人。他见到这些人追来后,就用铁锹、石头开始砸铲车,他也从地上捡起石头砸铲车。张某还上到铲车上,用铁锹在车上乱拍、乱砸,还和司机纠缠。车上的大灯、玻璃都被砸坏。在张某鼓动下,他们二人还一起放了铲车南面的一个轮胎气,张某自己放了两个铲车轮胎气。3、证人牛付山(李家岗村村民)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1点左右,他听到街上有人嚷嚷,就赶紧起床拿了把尖钎往村南地里去了。在街上他见到好多人也往南地走。到现场后,铲车还在铲地,他见张某拦铲车,他就拿铁钎敲铲车门窗让司机下车,司机不下来,他就用铁钎往驾驶室里戳,司机下来朝南走了。他砸的这辆铲车上有两个司机,和他一起砸的有张某。他把铲车玻璃砸碎一块,还放了铲车左前轮轮胎的气。4、证人李兵兵(曾用名李国兵,李家岗村村民)证实,2013年夏天的某一日早晨,其听村里好多人说:“头一天晚上有人在村里敲锅、敲盆,说黑社会还有铲车来推我们村民的地”。因为有他家的地,他就到地里,看到他家的玉米地给推没了。过了几天他表哥张某喊他去地里看看,他就去了。因为铲车把他家玉米地毁了,他心中有气,就和张某一同往一辆黄色铲车水箱、油箱填满了土后就回家了。当时就他和张某二人在场。5、证人李小军、李国庆(二人均为李家岗村村民)均证实,2013年7月26日晚,二人在李家岗村清表现场。当铲车开始推地没有多长时间,就听见东头有人点炮,喇叭也开始喊,接着本村的村民就陆续赶到。6、证人李合军(李家岗村支书)证实,2013年7月27日凌晨铲车在村南地清表时被砸的事,他是事后听说的。7、证人李明学(李家岗村村民)证实,为民路修建要占他们村里地,他不同意就没签协议,还在地里搭了庵子看地。2013年7月27日凌晨,当铲车来清表时,他就点了炮,又回村喊人。8、证人李付周、陈付文、牛海兵(三人均为李家岗村村民)均证实,因为为民路占他们村地,被占地群众觉得给的钱少不愿意。一些村民就事先约定,为多要钱,听见炮响、敲盆子就往地里去阻拦施工。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1点来钟,他们听到敲盆子的声音,就赶到了清表现场。9、证人李国生(李家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证实,2013年7月27日凌晨,本村村南为民路进行清表时,本村许多村民阻止铲车施工,他先在王金合铲车边,见到本村张某等人在场。杨栋给他打电话说杨栋的铲车被砸了,当他快要走到杨栋铲车跟前时,听见有砸铲车的声音,当杨栋的铲车开到磁西路上时,他见到杨栋铲车上的玻璃、车灯、反光镜等被砸坏了。他根据杨栋的描述,推测砸杨栋铲车的人中有张某。10、证人李红良(李家岗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证实,2013年7月27日凌晨,本村村南为民路进行清表时,铲车进地大约推了百把米远,突然前面响起“两响”炮声,同时听见本村村民李明学“土匪来了,抢地类”的喊声,李明学边喊还边敲脸盆子。村里喇叭上广播让人往清表工地上走。过了十几分钟,从村里先后来了约100名群众过来拦住铲车、砸铲车不让施工。开到磁西路上的王金合和杨栋的两辆铲车被砸。在铲车被扣过程中,油箱、液压油箱、电路等被毁坏。11、证人牛建民(李家岗村副支书、负责人)证实,2013年7月27日凌晨,他没有在为民路清表现场。事后,村干部会上互相通报了情况。被扣在磁西路上的两辆铲车被砸。12、证人李廷元(李家岗村村民委员会委员)、王树峰(李家岗村治保主任)均证实,2013年7月27日凌晨12点多,他们受村支书牛建民安排在为民路清表现场。1点多,开始清表。铲车推地推了大约七八百米时,就听见三声炮响,还有喇叭的广播声,后来许多村民就赶到了施工现场。13、证人王金和(铲车车主)证实,2013年7月27日凌晨大约2点左右,其也参与李家岗村清表施工,他的铲车被砸、车轮胎被放了气、车玻璃、车灯被砸毁。在他铲车旁边的铲车(车主为杨栋)的玻璃、车灯也被砸他铲车的这些人砸了,四条轮胎全被放了气。14、证人耿华(受害人杨栋雇佣的铲车司机)证实,2013年7月26日晚11点多,他开铲车到李家岗村进行清表没多长时间,许多群众就来阻拦,他就和杨栋儿子杨继伟往地外开铲车,当来到磁西路时被许多村民拦住,三四个人用砖头和铁钎将铲车的车灯、反光镜、车玻璃砸坏。并且将他和杨继伟打了一顿。15、证人杨继伟(受害人杨栋的儿子)证实,2013年7月26日晚11点多,当他和司机耿华开铲车到李家岗村施工现场。凌晨开始进行清表。不大一会儿,好多群众就来阻拦,他就和耿华往地外开铲车。当快来到磁西路时,被许多村民拦住,其中两个妇女乱骂,并煽动群众砸他们的铲车。其中一个妇女从地上捡起砖头砸铲车把玻璃砸碎了,另一个妇女站在车前不让他们走,其余的人将铲车的车灯、反光镜、车玻璃砸坏,把车轮胎放了气。并且将他和耿华打了一顿。16、证人高计伟(铲车车主)证实,2013年7月26日晚,当铲车开始推地没多长时间,来了三四个男子拦住他的铲车不让施工,后来人越来越多,有两辆铲车往磁西路上开走,他和袁海军的铲车没来得及离开被堵在地里。开铲车时,他发现铲车油箱盖没有了,油箱内有土,线路也被绞断了。他不要求对铲车进行损失评估。17、磁县价格认证中心磁价(鉴)字(2013)第8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物品鉴定清单载明,被毁中国龙工牌铲车鉴定标的的价格为48080元,并有照片在卷。18、磁县光禄镇李家岗村村委会证明载明,2013年7月26日晚,李家岗村两委负责人、副支书牛建民就为民路清表工作安排由两委干部李国生、李红良、李文州、李廷元、王树峰五人负责,其中总牵头为李红良,李国生协助负责清表用铲车的联系以及清表过程中的总体协调。李文州、李廷元、王树峰负责清表过程中灰线查找、地界认定。19、受害人杨栋的司机耿华辨认、确认张某系用石头砸其驾驶铲车并殴打他的人。20、受害人杨栋的儿子杨继伟辨认、确认张某系砸其驾驶铲车并殴打他的人。21、张某辨认、确认李兵兵(李国兵)系和他一起往铲车水箱、油箱填土的人。22、被告人张某供述,2013年7月26日晚上12点多,其从本村同学家喝完酒准备回家,就听见本村西地有放炮的声音,村里有人边敲盆子边喊“有人占村里的地了,大家快去”。因为他刚从外地打工回来没几天,听说为民路占他一亩二分地,也听说了晚上听见放炮、敲盆子声音就往西地去的事,所以他就去了。到了村西地,他看见一辆铲车朝他开过来,就上去拦铲车,但铲车没停,他以为铲车要撞他,就躲开铲车,在后边边追铲车,边从地上捡起石头砸铲车。铲车被别的村民拦住后,牛亚亚父亲用铁锹拍车门让司机下来,司机不下来,牛亚亚的父亲就用铁锹往驾驶室戳,司机才从铲车上下来。牛亚亚父亲用铁锹打司机的腿部,他也朝司机身上踹了一脚。牛亚亚父亲、张琪琪及其父亲、不待见(村里人都这么喊,大名叫李永才)、飞子等人用铁锹和棍子砸铲车,把铲车玻璃、车灯全砸坏了。他到这辆铲车的南边停着的铲车找水喝,看到车钥匙在车上,就随手拔了,后来把车钥匙给了张琪琪母亲。他砸的那辆铲车上有两个司机。他和牛亚亚的父亲还放了这辆铲车的气,每人放了两个轮胎气。铲车被扣后,他们分三班看铲车,每班四个人,他看护磁西路上的铲车三四天就不看了。扣车后第三天下午,他和表弟李国兵一起去地里,因为害怕铲车被偷开走,他们二人先是想卸方向盘,因为没有工具没卸成。然后他们二人就往被砸的铲车油箱和水箱填了土,他还把车上的转向灯开关拔掉扔了。他没见到车上的工具。并有其亲笔书写的认罪悔过书在卷。23、磁县公安局光禄派出所抓获证明载明,2014年6月12日,该所民警张清勇、李皖明在磁县光禄镇李家岗村,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24、谅解书及笔录载明,受害人杨栋已与被告人张某家属自行和解,谅解了被告人张某的行为。25、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载明,张某的身份信息及社会表现一般。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修路占用其承包地,补偿费少为由,伙同他人阻止铲车清表施工,但其在阻止清表施工工程中,用石头砸铲车,在被扣铲车的油箱、水箱内填土将铲车毁坏,毁坏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其行为现已取得受害方的谅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军审 判 员  姚纪泽人民陪审员  胡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尚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