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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礼彬与蔡新刚、蔡新全民间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礼彬,蔡新刚,蔡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钟礼彬,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世勇,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唐建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新刚,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蔡新全,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礼彬与被告蔡新刚、蔡新全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礼彬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礼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礼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钟礼彬已预付27800元),由钟礼彬承担。审 判 长  杨 实审 判 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刘文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施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