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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孟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牟刑初字第4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x,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3日、6月9日、12月2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孟x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史x及其诉讼代理人常宏伟、刘德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孟x在中牟县北转盘国旗彩钢厂门口因道路施工问题与被害人史x的母亲吴xx发生争执,史x参与其中,在争执过程中孟x与史x发生厮打,随后吴xx与史x的父亲史xx也参与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孟x将史x打伤,孟x也受损伤。经鉴定,史x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孟x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孟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孟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孟x系自首;2.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孟x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建议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9时许,在中牟县北转盘国旗彩钢厂门口,被害人史x的母亲吴xx不满交通局在其门前挖沟施工,即用砖头敲打挖掘机阻止施工。被告人孟x因履行职务,在现场进行拍照,吴xx即与孟x发生吵骂,随后吴xx用砖头砸孟x,但没有砸住,又将一桶脏水泼在孟x身上。孟x被泼水后,向吴xx跟前走了几步,史x怕吴xx挨打,即走到孟x跟前,与孟x发生推打,继而引起厮打。随后,吴xx与史x的父亲史xx也参与厮打。厮打过程中,孟x将史x鼻骨和右尺骨打致轻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孟x也受轻微伤。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孟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孟x与被害人史x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其各项损失35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史x陈述,证明2013年6月25日上午,政府在彩钢厂门前施工,母亲不让施工,和一个年轻男子对骂。后来激动之下用水泼了那个男子,那男子走近其母亲,其站在母亲前护着,之后二人就厮打起来。2.证人史xx证言,证明其和家人不让政府挖路施工。有个年轻男子和其妻子吵了起来,准备打其妻子。其儿子上前问情况,和那个年轻男子厮打起来。其妻子也上前殴打。3.证人吴xx证言,证明其用砖头敲打挖掘机玻璃不让施工,有个年轻人骂其,其就用工地上脏水泼了那个年轻人。那个年轻人就准备打其,其儿子就上前护着,于是那个年轻人就和其儿子厮打起来。4.证人兰xx证言,其在国旗彩钢厂门前看见史xx一家三口和一个年轻男子吵架,史x脸上在流血。5.证人王xx证言,早上9点左右,其路过xx彩钢门口时,看见二男一女将一男子按在地上打。6.证人宋x证言,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史xx站在挖掘机前阻止施工,史xx妻子用砖头砸挖掘机。孟x在用手机拍照,史xx和妻子即与孟x争吵起来,史xx妻子用砖头砸孟x没有砸到,又用脏水泼了孟x。这时,史xx儿子过来推打孟x,之后二人就厮打起来。之后,史xx一家三口一起打孟x。证人校xx、高xx、贾xx、薛xx、郭xx证明内容与证人校xx证明内容一致。7.证人乔xx证言,证明其路过彩钢厂时看见有人在吵架,其中一个年轻人脸上有血,就和同事用执法记录仪把情况记录了下来,随后报了警。证人卢x、贾xx、田xx与证人乔xx证明内容一致。8.被告人孟x供述,证明史xx一家三口阻止施工,其就用手机拍照,史xx和其妻子就骂其,史xx妻子用砖头砸其没有砸住,又用脏水泼。史xx儿子走到其跟前,准备打其,其就和史xx儿子打到一起。后来史xx和史xx妻子也过来打其。9.视听资料,证明史x母亲用砖头砸挖掘机玻璃阻止施工。孟x在用手机拍照时,史xx母亲用砖头砸孟x没有砸住,又用一桶脏水向孟x身上泼。孟x向前走了几步,史x上前与孟x发生推搡,继而发生厮打。二人打倒在地后,史xx一家三口也参与厮打。10.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明史x所受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孟x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和解协议、赔偿款收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史x具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经查,因拆迁矛盾,被害人史x的母亲首先对被告人扔砖头、泼脏水,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引发了厮打,但被害人本人并无直接引起殴打事件的不当行为,因此不具有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斗殴,在客观上不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亦不构成防卫过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孟x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孟x能够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2.被告人孟x与被害人史x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因履行职务需要进行拍照,遭到被害人家人的反对,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孟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自生代理审判员  李宇芽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