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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杜高原、刘建峰与菅国岭、苏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高原、刘建峰,菅国岭、苏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4号申请人:杜高原、刘建峰被执行人:菅国岭、苏帅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我院并过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