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杨宣扬、孙伟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明星,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艳于2015年2月6日以庭外双方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国平审 判 员 于 杰代理审判员 陈国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