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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杨宣扬、孙伟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明星,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艳于2015年2月6日以庭外双方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国平审 判 员  于 杰代理审判员  陈国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