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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衡阳乔阳水泥有限公司与秦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乔阳水泥有限公司,秦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乔阳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三文,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爱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秦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爱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爱华未能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秦爱华以谭世杰名义在衡东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爱华以谭世杰名义在衡东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工程款1012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李翔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