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9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二好与被执行人繁昌县鹏华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二好,繁昌县鹏华铸造有限公司,柯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979-4号申请执行人:柯二好,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鹏华铸造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柯烈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柯烈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繁昌县鹏华铸造有限公司、柯烈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繁昌县鹏华铸造有限公司、柯烈华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繁昌县鹏华铸造有限公司、柯烈华所有的厂房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