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屏山县林业局与被告成都国欣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山县林业局,成都国欣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19号原告屏山县林业局,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2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连泽君,局长。被告成都国欣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街道办事处花荫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顾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山县林业局与被告成都国欣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屏山县林业局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体华审 判 员 郭银堂人民陪审员 雷宗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