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韦忠祥、黄美红、罗兵、罗秀阿、韦正光、农忠发与农建成故意杀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忠祥,黄美红,罗兵,罗秀阿,韦正光,农忠发,农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韦忠祥申请执行人黄美红申请执行人罗兵申请执行人罗秀阿申请执行人韦正光申请执行人农忠发被执行人农建成本院在执行韦忠祥、黄美红、罗兵、罗秀阿、韦正光、农忠发申请执行农建成关于故意杀人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2286元。因被执行人农建成已于2007年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死刑,其亲属于2009年代付3700元给申请人,本院依法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刑复字第4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刘乾旺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