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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雄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南雄市支行与曾德华、刘运妹借贷合同执行裁定书94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曾德华,刘运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负��人:刘显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德华,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刘运妹,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诉被告曾德华、刘运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4)韶雄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曾德华、刘运妹应偿还借款2520元(含诉讼费25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25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德华、刘运妹的银行存款25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凤 山审判员 黄 承 志审判员 邬 建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铭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