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耀德、王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耀德,王兰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泽富,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固巷信用社主任。被告张耀德,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王兰珍,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耀德、王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耀德、王兰珍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耀德、王兰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罗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温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