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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纪毓春、青岛展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青岛展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唯美德科美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毓春,青岛展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唯美德科美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虹,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纪毓春。委托代理人陈青卫,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永军,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展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乙(凯旋大厦东塔楼7楼A-B室)。法定代表人常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帆,青岛市南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唯美德科美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园路17号D1楼4层。法定代表人常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帆,青岛市南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虹。委托代理人杜邦,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帆,青岛市南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委托代理人王帆,青岛市南正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毓春与被告青岛展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唯美德科美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虹、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纪毓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纪毓春负担。审 判 长 宁 广 志人民陪审员 崔 爱 香人民陪审员 刘 清 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杰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