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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执民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飞舞、陶飞云与李建军、蓝火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1784号原告徐飞舞、陶飞云与被告李建军、蓝火昌、赖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金武调确字第0032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飞舞;陶飞云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军、蓝火昌、赖绍伟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绍伟已支付执行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不再追究其连带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军、蓝火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17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飞舞;陶飞云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