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齐亚杰与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杰,张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齐亚杰,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张奇,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齐亚杰为与被告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齐亚杰,被告张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9日签订一份《销售轿车用户订单》,约定预计交车时间为2014年11月份,购车款13.5万元一次性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交付原告车辆,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销售轿车用户订单》;返还购车款13.5万元。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该事实存在,我不是欺骗原告,我收到车款后将车款交付刘鹏,刘鹏未将我与原告约定的车辆交付给我,致使我未能向原告交付车辆,我也在积极追要车辆或返回我车款,希望尽快追回车款返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9日签订一份《销售轿车用户订单》,原告向被告预定一辆一气大众产,白色高尔夫,车款人民币13.5万元,交车时间为2014年11月份,原告于签订订单当日,将购车款一次性交给被告,到约定交车时间,被告未交付车辆,经原告催告后被告至今未将车辆交付给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销售轿车用户订单》并返还购车款人民币13.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被告在2015年1月8日收到本院送达原告要求解除《销售轿车用户订单》并返还购车款人民币13.5万元的起诉状,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5年1月8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齐亚杰购车款人民币13.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日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华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