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丁艳春诉李志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春,李志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19号原告丁艳春。被告李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春与被告李志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艳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丁艳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丁艳春承担。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