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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许家伟与李顺川、林安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伟,李顺川,林安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许家伟,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李顺川,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庆,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安伯,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庆,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家伟诉被告李顺川、林安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年1月29日,原告许家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家伟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家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