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新凤与被告皮家银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曹××。被告:皮××。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何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