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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民终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华与被上诉人李凤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华,李凤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终字第01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芹。上诉人周华与被上诉人李凤芹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喇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华在接到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虽电话联系出现意外事件,但其并未提供发生意外的证据。故周华经合法传唤而未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上诉人周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杜 昕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