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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坪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沈某。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琼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史莉担任记录。原告张某甲和被告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望城县含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初七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婚后被告长期沉迷赌博不管家务没有家庭责任心,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2013年7月两人开始分居,2014年7月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做工作原告撤诉。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至今仍然互不往来。因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起诉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沈某辩称:原、被告虽然多次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嫁给原告后,一直勤勤恳恳操持家务,孩子都是被告带大的。原告现在嫌弃被告年纪大了,所以要离婚。原告非要离婚的话,我要求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把房屋和土地都留给被告或者留给儿子张某乙。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沈某经人介绍后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望城县含浦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初七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沈某从认识、恋爱到结婚,婚前建立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尚可,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加之双方沟通不够,在处理夫妻矛盾问题上不够理智,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没有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相信只要双方珍惜婚姻和家庭,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之间多给予对方理解和支持,双方能够建设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综上,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甲诉与被告沈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