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光炎与朱成章、田莉、朱炎、朱福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炎,朱成章,田莉,朱炎,朱福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112-2号原告赵光炎,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成章,男,1945年5月17出生,汉族。被告田莉,女,1973年8月7出生,汉族。被告朱炎,女,1997年3月18出生,汉族。被告朱福杰,男,200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炎诉被告朱成章、田莉、朱炎、朱福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朱术强在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朱术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的保险所涉及的理赔款210000元,冻结期间6个月,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成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