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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诉保第0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魏道华与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道华,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诉保第00009-1号申请人:魏道华,男,汉族,住巢湖市被申请人: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市本院在立案受理申请人魏道华诉被申请人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法扣押被告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D26**(鲁PA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现因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要求解除鲁PD26**(鲁PA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厢式半挂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中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D26**(鲁PA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厢式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侯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