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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伟与田惠琴、李江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田惠琴,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杰(特别授权代理),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乐胜然(特别授权代理),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惠琴,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126号长盛大厦8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505158302。被执行人李江。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鄂江岸保字第006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田惠琴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长盛大厦(台北之星)主楼8层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1.19平方米),现李江、田惠琴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解封上述房屋。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惠琴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长盛大厦(台北之星)主楼8层03室房屋的查封(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1.1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