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发集团南京千秋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明发集团南京千秋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46号原告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博富路2号。法定代表人黎洁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茂胜。被告明发集团南京千秋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珠江工业园雅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贻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发集团南京千秋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三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权二○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樊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