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中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建合与兰香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合,兰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中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合,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城县高楼乡丁堡村。被执行人兰香香,女,1974年3月19日生,回族,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寨河回族乡高寨存二社01号,现住甘肃省民勤县红沙岗镇。身份证号码:62270119740612278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合与被执行人兰香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建合与兰香香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兰香香已自动撤离施工现场,我院已将已完成工程的基桩、基柱孔等16项执行标的交付王建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中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伟审判员 秦伯荣审判员 刘永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乔雪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