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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飞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2号罪犯王飞,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04)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二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107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九年十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二年五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