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赛抢劫罪,石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68号罪犯石赛,河北省安国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二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赛在2011年12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间,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