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卢军与刘万林、王庆奥、抚顺盛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军,刘万林,王庆奥,抚顺盛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卢军,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刘万林,男,汉族,1965年4月22日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王庆奥,男,汉族,1992年8月17日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抚顺盛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法定代表人薛志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卢军与被执行人刘万林、王庆奥、抚顺盛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沙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执字第1086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华兴审 判 员 郭 海代理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