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道好与姚道军、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好,姚道军,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黄道好,男,195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姚道军,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道好与被告姚道军、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凤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姚道军对自己先予支付医疗费用3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救治工作,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先行给付原告医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姚道军先行支付原告黄道好医疗费用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桂 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