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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乔某某诉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乔某某,女,藏族,生于1977年6月6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铁雪梅,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峡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某,男,藏族,生于1981年9月26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