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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瑞雪,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