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唐亚娟与曹冠军等16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亚娟,曹冠军,冯殿祥,刘凤莲,唐立新,朱秀文,刘玉萍,冯丽,彭海欣,李金春,牛彦斌,王大伟,卢学民,闫丽华,唐旭光,田立柱,李业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二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亚娟。委托代理人王彦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冠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殿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莲。委托代理人牛彦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立新。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海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彦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学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丽华。上述13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旭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立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业双。上诉人唐亚娟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亚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彦华,被上诉人曹冠军、冯殿祥、田立柱、唐旭光、李业双、被上诉人唐立新的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刘凤莲的委托代理人牛彦军,被上诉人曹冠军、冯殿祥、冯丽、唐立新、牛彦斌、李金春、朱秀文、王大伟、卢学民、彭海欣、闫丽华、刘玉萍13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梦菲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