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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田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8号原告:田某,无业。被告:艾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李蕊代理审判员  孟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