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田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8号原告:田某,无业。被告:艾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李蕊代理审判员 孟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