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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锦州宏博石英电子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宏博石英电子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锦州宏博石英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久红,总经理。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畅耀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宏博石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宏博石英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宏博石英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锦州宏博石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