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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方伟与合肥蜀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伟,合肥蜀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2580号原告方伟,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余成露,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振乾,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蜀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方伟与被告合肥蜀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伟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方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汪菡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