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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鲁鹏与柳志成、晏伏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鹏,柳志成,晏伏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调确字第00044号申请人:鲁鹏,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柳志成,男,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晏伏香,女,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系柳志成之妻。申请人鲁鹏、柳志成、晏伏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曾立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鲁鹏与柳志成、晏伏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经石首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柳志成、晏伏香两人的检查费、药费凭票据由鲁鹏承担;二、柳志成、晏伏香两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及因该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鲁鹏一次性承担伍仟贰佰元整(5200),不足部分由柳志成本人承担;三、粤EZ92**号车损与该三轮电动车损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由鲁鹏承担;四、本案一次性调解结案,双方签字生效,以后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复议或纠缠。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鲁鹏、柳志成、晏伏香于2015年1月1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立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