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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45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张加民、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民,李峰,孙敬华,赵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5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加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敬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秋,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加民申请执行李峰、孙敬华、赵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敬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敬华在银行上的98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