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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巧云与王玉龙、毛红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杜巧云,女,1970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王玉龙,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毛红尚,男,汉族,住灵宝市故县镇西庄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巧云与被告王玉龙、毛红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毛红尚所有的豫M897**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毛红尚所有的豫M897**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