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向军等与李向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向军,李建英,李向东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军,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英,男,1943年4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向东,男,1965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记国,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立群,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向军、李建英因与被上诉人李向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钟声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向军、李建英,被上诉人李向东的委托代理人陈记国、沈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石榴园派出所于2015年1月27日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显示,李向东,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海慧寺2号院2排4号,注销标识:未注销。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否应当驳回李向军对李建英的起诉;二、是否应当驳回李向军对李向东的起诉。一、关于是否应当驳回李向军对李建英起诉的问题。依据2012年2月28日的《爱奇尔白衣(北京)有限公司财产处置协议》和2012年3月1日的《爱奇尔白衣(北京)有限公司财产处置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李建英在《爱奇尔白衣(北京)有限公司财产处置协议》中是以父亲的名义签字,在《爱奇尔白衣(北京)有限公司财产处置协议补充协议》中并未签字,结合两个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具体内容,可以认定财产处置事宜与李建英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关于是否应当驳回李向军对李向东起诉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石榴园派出所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所记载的关于李向东的人口信息,截至2015年1月27日,李向东的中国户籍并未注销。一审裁定在未查清李向东和JamesLee是否为同一个人、李向东是否已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下,以李向东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且变更名字为JamesLee,李向军起诉李向东属于起诉被告主体名称有误为由,裁定驳回李向军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 维代理审判员 钟 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