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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吴云兴与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兴,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吴云兴。委托代理人孔国昌。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庭贵。委托代理人陈中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兴诉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云兴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云兴撤回对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云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