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覃巨任与梁丽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巨任,梁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覃巨任。被执行人梁丽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丽珍在银行的存款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飞恒 更多数据: